美國總統歐巴馬於 2011/9/16 簽署正式通過了 H.R. 1249 ,由美國國會提出的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美國專利邁入了新的一個紀元。

美國專利法改變的內容不多,但是幅度卻不可說不大。其中的改變除了申請策略需要改變之外,面對訴訟的態度也有許多需要因應修正的地方。

針對新修正後的專利法的內容,以及國內廠商應如何因應,在此將分幾次的篇幅提供一些說明與意見,供各位讀者參考。首先,先將主要修正內容在此列出。

美國專利法主要修正內容:

 

 1)      先申請制度 (First inventor to file) (生效日: 2013/3/16)

35 U.S.C.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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