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 37 CFR 即將在 2007 年 11 月 1 號生效,之後 RCE 和延續案的次數將受到限制。美國專利申請人在收到 USPTO 的最終核駁之後,以往多選擇提出 RCE 來延長申請案的生命,而較少選擇透過訴願 ( Appeal ) 的方式。但是隨著 RCE 和延續案的次數受限,訴願的機會必定會增加。 USPTO 也深深的了解這一點,所以在 9 月 30 號調整規費的時候, USPTO 大幅地調漲了訴願相關的費用 (大實體):
    Notice of Appeal: USD 340 --> USD 510
    Appeal Brief: USD 340 --> USD 510
    Request for Oral Hearing: USD 340 --> USD 1030


但是,在進行訴願前期,還有另外一個選擇,可以進行答辯,並藉以取得專利。那就是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

所謂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是 USPTO 在 2005 年 7 月 12 號公佈實施的一個測試程序。該程序實施後成效頗佳,目前正在延長測試中。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是由一群資深的審查委員所組成 (含該申請案之審查委員) ,針對提出要求的申請案進行集體審查。符合資格的申請案須指出審查委員在審理過程中有至少下列兩種情況之一:
    1. 指出存在或缺乏的明顯有誤的核駁基礎之事實;
    2. 指出建立表面上 ( prima facie ) 之核駁所缺乏或存在之重要元件。


任何申請人在提出 Notice of Appeal 的同時,均可以提出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的要求。但如果是基於對專利範圍 ( claims ) 的解釋,或是對前案的教導和審查委員有不同的認知,則應透過傳統的訴願流程,而不適用此程序。

資深的審查委員所組成的 panel 會針對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做審查,之後可能會直接准予專利、維持核駁或要求審查委員重新啟動審查。若是維持核駁,申請人可以在提出 Notice of Appeal 後兩個月,或是 panel 寄出決定的日子後一個月內提出 Appeal Brief ,兩者取其晚。

在 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進行中的時候,如果申請人提出下列程序之一,則會導致此程序的撤銷:
    1. an Appeal Brief;
    2. a RCE;
    3. an after-final amendment;
    4. an affidavit or other evidence;
    5. an express abandonment.


另外,如果有發生 declaration of interference 之請求時,也會造成此程序的撤銷。

由於提出此程序必須和 Notice of Appeal 一起,所以至少會產生美金 $510 的費用。另外,申請人可以付錢來延長 Appeal Brief 提出的期限,但需要提出請求書 ( petition ) 。

隨著新規定的實施,相信大家會越來越熟悉這個程序,以增加取得專利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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