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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5/18
原告:McKesson information solutions (上訴人)
被告:Bridge Medical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US4,857,716
相關規範: IDS; Inequitable conduct

同一申請人的兩個申請案 A & B。申請案 A & B 分別由兩個不同的審查委員審查。專利代理人則為同一人。

申請案 A & B 分別收到 OA 引用一模一樣的前案。

答辯後,申請案 A 獲得專利。

答辯後,申請案 B,審查委員找到新的前案核駁。

專利代理人未將申請案 B 新引用的前案,針對申請案 A 做 IDS。

專利權人使用申請案 A 中取得的專利告人的時候,負責該案的專利代理人被判不正當行為 (Inequitable Conduct),該專利無法實施(unenforceable)。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是 USPTO 審查委員引用的前案,如果跟所負責的另外相關案件有關 (materiality),仍然要做 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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