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是美國和日本從 2006 年 7 月開始試驗的一個 project 。內容大致上是說,若是一篇專利申請案在先申請的國家審查過程中,被認定至少有一個專利範圍是可以獲准的,則本專利申請案在另外一國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如此一來,可以縮短等待專利獲准的時間。

原本預計試驗期限是一年,當初就有約定必要時可以延長試驗期限一年。經過一年的試驗後,美日雙方覺得成效不錯,但顯然還不到已經可以正式實施的地步。因此,雙方同意再延長試驗期限半年,至 2008 年 1 月 3 日。

* 日本和英國最近也開始了類似的機制。

另外,從 2007 年 7 月 28 日起,申請美國案主張日本優先權,或是申請日本案主張美國優先權均可不必再提供紙本的優先權證明了。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和日本特許廳 (JPO)已經建立了優先權證交換系統 (PDX**) ,可以在主張優先權的時後,自動向另一國取得優先權證。

惟日本特許廳向 USPTO 請求提供電子優先權證的時候,對應的美國專利申請案必須取得符合 37 CFR 5.11 的外國申請許可,以及發明人須簽署 Form PTO/SB/39 通知 USPTO 授權日本特許廳取得優先權證。

** USPTO 和 EPO 、 EPO 和 KPO 、 JPO 和 KPO 之間都有相同或類似的機制。

備註: 如果申請案主張的是第三國優先權,但是有申請日本案的時候, USPTO 是沒有辦法從日本特許廳取得第三國的電子優先權證。但是,如果第三國申請歐盟專利時, USPTO 則可以從 EPO 取得第三國的電子優先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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