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8/13
原告:Nisus Corp
被告:Perma-Chink System
上訴人:Michael H. Teschner
相關規範: Motion to Intervene (按我)

本案原告 Nisus Corp. (Nisus) 是美國專利 US 6,426,095 ( '095 專利) 的專利權人。 Nisus 於 2006 年 8 月 7 號對被告 Perma-Chink System (Perma-Chink) 在東田納西州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訴訟。 Perma-Chink 認為負責申請 '095 專利的兩位律師在專利申請過程有"不正當行為" (按我),因此主張 '095 專利不可實施。地方法院同意此一說法,因此判定 '095 專利不可實施。

兩位律師中的 Teschner 覺得本案的判決導致自己名譽受損,對東田納西州地方法院提起 Motion to Intervene ,希望可以變成本案的當事人之一,並在法庭前替自己的名譽辯護。但是 Motion to Intervene 的申請遭到法院駁回。 Teschner 因此上訴至 CAFC 。

Teschner 上訴兩個部份: 1) 不正當行為的判定; 2) Motion to Intervene 。

關於第一點, CAFC 判定沒有管轄權。 CAFC 在判決書中表示,一般而言一個 non-party (非當事人) 要可以提起上訴,他必須在訴訟中有被懲罰。例如一個律師被法庭判”藐視法庭”,則該名律師可以針對”藐視法庭”的判決提起上訴。 本案是 '095 專利被認定申請過程中存在"不正當行為",但是法院並沒有針對律師做出相關的審理和判決,因此, CAFC 不具有管轄權。

關於 Motion to Intervene ,由於 Teschner 提出的時間點是在地方法院做出判決之後,因此, CAFC 同意地方法院不接受審理判決。

下載本判決 (按我) : Nisus Corporation v. Perma-Chink Systems, Inc. v. Michael H. Teschner (Fed. Ci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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