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的 37 CFR 1.78 & 1.114 ,在沒有另外提出請願 (petition) 的情況下,申請人得提出共兩次的延續案 (continuation) 或部分延續案 (CIP) ,以及一次的請求繼續審查 (RCE) 。如果想要申請更多的延續案、部分延續案獲請求繼續審查,則需另外提出請願書 (petition) ,說明新的修改、答辯理由或證據之所以無法在之前提出的理由。

延續案或 CIP 可以是來自母案、RCE或另外一個延續案或 CIP 。 RCE 亦可以來自母案和延續案或部分延續案。如果延續案一已經用掉了 RCE ,則延續案二將需要提出請願書才有機會使用 RCE 。

於 Aug. 21, 2007 之前申請的案子,在 Nov. 1, 2007 之後都可以至少再提出一次延續案或 CIP 而不用提出請願書,即使會超過兩次的限制。

超過容許次數時,請願書須包含:
    1. 合乎 37 CFR 1.78(d)(1)(vi) 或 1.114(g) 的規定;
    2. 請願費用 (37 CFR 1.17(f));
    3. 修正、答辯理由或證據;
    4. 為什麼在之前的申請過程中,該些修正、答辯理由或證據沒有辦法被提出的理由說明。

符合下列條件的延續案可以請求放到 Examiner’s amended docket ,使審查委員優先審查該延續案:
    1. 該延續案包含完整的說明書、專利範圍和圖示,且於 Nov. 1, 2007 之後提出;
    2. 該延續案只主張在母案有提到的發明內容;
    3. 申請人同意限制選擇之分案完全轉移到該延續案;
    4. 母案已進入 final 或 appeal;以及
    5. 母案在申請申請該延續案的同時,發明人 expressly abandon 該母案。

母案被要求作出限制選擇 (restriction) 的分割案 (divisional) 將不再需要於母案仍然 pending 的時候提出,只要任何延續案或CIP 仍然 pending ,就可以提出分割案。且每一個分割案仍可以有一次 不用請願書的 RCE 和兩次不用請願書的延續案 (但不可以提 CIP) 。

母案含有 Generic claim 的時候,須得等所有的延續案或 CIP ,以及所有可以上訴的方式均用完後,才可以針對沒有被選擇的 species 提出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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