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9/6
原告:Automotive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ATI) (上訴人)
被告:一堆大小汽車製造商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 US 4,231,253
相關規範: enablement

本案系爭專利 US 4,231,253 (‘253 專利) 係關於一種側面的安全氣囊感測器。前案的感測器是一種變形感測器,而本案是一種速度感測器。專利說明書裡面表示,在此發明之前,速度感測器只能用於前方的安全氣囊,用於側面有其一定的困難度。

專利權人 ATI 於 2001 年 5 月控告多家汽車製造商所生產的汽車侵害了 ‘253 專利。經過 Markman hearing 之後,法官判定 ‘253 專利所指的速度感測器應該包含機械式感測器和電子式感測器,以及速度感測器需要位於大致上汽車側面的位置。

法院隨後在簡易判決中判定一部份被告的感測器由於位於汽車的底盤,所以無侵害。

法院亦在簡易判決中判定,專利說明書缺少對電子式感測器的明確說明,因此判定專利說明書缺乏可實施性 (lack of enablement),專利被認定無效。原告不符,上訴至 CAFC。一部分的被告被法院判定無法在簡易判決中確認無侵害,這些被告亦上訴至 CAFC,但隨後因為 CAFC 判定專利無效,因此無需審理此一部分。

缺乏可實施性 (Lack of enablement)
    本案中關於機械式感測器的說明相當詳盡,但是關於電子式感測器的說明則只有一段和一圖。由於本案強調速度感測器在側面是新的發明,因此熟之此技藝人士應該無法單單根據已知的電子式速度感測器即可以實施此專利。在專利說明書未揭露的情形下,業界人士會需要做過多的實驗 (undue experiment) 才能實施本專利。

      是否滿足可實施性的三個測試條件:
      1. quantity of experimentation;
      2. the lack of direction or guidance presented; and
      3. nature of the prior art

有其他實施例也不可以維持專利之有效
    ATI 主張 ‘253 專利中既然存在有機械式感測器的實施例,則本案已達到有實施例的要件,專利應該維持有效。但是 CAFC 認為這些實施例沒有辦法達到讓專利所欲保護的範圍皆可以實施的狀態 (缺少電子式感測器的實施例),因此並不能滿則 35 USC 112 的條件。本專利無效。
      CAFC 引用 Liebel-Flarsheim Co. v. Medrad, Inc. (Fed. Cir. 2007) 的判例指出:

      There “must be reasonable enablement of the scope of the range.”

因此,本案專利無效。

下載本案 (按我):Automotive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v. BMW North America, etc. (Fed. Ci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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