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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9/27
原告:David Buszard, et al. (上訴人)
被告:USPTO (被上訴人)
專利申請案: 10/429,429
相關規範: Patent examination; claim interpretation

10/429,429 是一篇有關於防火化合物 (flame retardant composition) 的專利申請案,主要是一種防火化合物,在混合後會產生一種軟性泡沫物質 (flexible foam article) 。

審查的過程中,審查委員找到一個前案專利: Eling et al. 這個前案主張一種化合物,混合後會產生一種固態泡棉 (rigid foam),而當該固態泡沫物質被擊碎後,會成為一種軟性泡沫物質。審查委員因此核駁了 10/429,429 申請案,上訴至 BPAI 亦遭同樣理由駁回。申請人因此上訴至 CAFC 。

CAFC 指出以 35 USC 102 做為核駁理由時,申請案中每一個元件均需在單一前案中被揭露。申請人 Buszard 指出前案需要經過機械式 (mechanically) 的敲擊固態泡棉後,才會變成軟性泡沫。但是本發明則在將化合物混合後,即可直接成為軟性泡沫。因此本案和 Eling 並不相同。

USPTO 則辯稱,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範圍,在審查過程中,應該在合理範圍內做最大的解釋。而 Buszard 的申請案在最大解釋範圍的情況下,落入且被 Eling 前案所預見 (anticipated)。

CAFC 認為,USPTO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將申請範圍做最大解釋是為了在和申請人往來討論的過程中,清楚明確的定義出申請人所應該取得的合理專利範圍,並且釐清申請案中的模糊地帶。 CAFC 引用 In re Yamamoto 的判決:
    The PTO broadly interprets claims during examination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since the applicant may "amend his claims to obtain protection commensurate with his actual contribution to the art"

Buszard 回應 USPTO 如此的擴張解釋專利範圍並不合理,因為申請案中明確指出,軟性泡沫是從化合物混合後的反應而來,並不需要如 Eling 一樣,經過化合物混合反應得到一固態泡棉,再將之擊碎後得到軟性泡沫。

CAFC 同意無論如何地將 Buszard 申請案合理擴大解釋,也不會落入 Eling 的範圍,因此判定本案駁回 BPAI 的決定,發回 USPTO 執行適當的步驟。

一點心得: 以後範圍寫大,需要限縮時,多了個可用的判例,可以讓審查委員至少給予較小的權利範圍,而不會完全的被核駁。


下載本案 (按我): In re Buszard, et al., Fed. Cir. 2007

Note: In re = In regar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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