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37 CFR 1.78 (f) 的規定,兩件以上的申請案中,如果同時存在有 patentably indistinct claims (專利請求範圍缺乏可專利性之差異) 時,申請案只能有一案存續。其它申請案需併案或撤銷。
37 CFR 1.78 (f)(1) 要求申請人擁有 (commonly owned) 兩件以上申請案中,有符合下列情形者,須揭露給 USP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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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案中至少一發明人重複;以及
2.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或任合引用了先前案子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相差在兩個月內的申請案。
- 1. 後來的申請案之申請日或進入 National Stage (PCT) 四個月內;或
2. 後來的申請案 ”初使申請收據 (initial filing receipt) ” 寄出日的兩個月內。
- 1. 申請案中至少一發明人重複;
2. 申請日相同、引用同一優先權日,或一案優先權日與另一案申請日相同;以及
3. 申請案內容實質上有重疊 (Substantially overlapping) 。(實質上有重疊定義為:只要 A 案中有一個 claim 可以在 B 案中找到 support ,則認定實質上有重疊。)
- 1. 解釋為什麼申請案中的專利範圍均有可專利性的差異 (patentably distinct) ;
2. 提出 Terminal disclaimer 。如果申請案都還在申請中,則申請人須解釋為什麼會有兩件以上的申請案,包含有 patentably indistinct claims 。
- 1. 後來的申請案之申請日或進入 National Stage (PCT) 四個月內;
2. Patentably indistinct claims 出現的那一天;或
3. 後來的申請案 ”初使申請收據 (initial filing receipt) ” 寄出日的兩個月內。
- 1. 符合 37 CFR 1.78 (f)(1) & (2) 的規定期限;或
2. Feb. 1,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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