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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子的專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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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8 週二 200809:46
  • [專利新規範] 美國專利律師/代理人須開始繳交年費 (美國專利律師/代理人薪資收入大公開)

這個新規範和大家應該沒啥關連,不過可以趁機瞭解一下美國專利律師/代理人的平均薪資。

根據 USPTO 公告的新規範,從今年 12 月 17 日開始,每一年將針對美國專利律師/代理人收取年費,每年 USD$ 118 ,以維持專利律師/代理人的資格。

USPTO 表示,這個規定的目的並不在於增加收入,而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保存專利局的完整,以及維持高標準的專業" (protecting the public, preserv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Office, and maintaining high professional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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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9 週二 200819:30
  • [專利新規範] 美日歐三方推出 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

根據 USPTO 昨(28日)網站公布,美國、日本及歐盟三方自 2006 年起共舉辦了六次的 Trilateral Conferences ,並於去年 11 月的會議中決議,採用"共同申請格式 (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 。

所謂共同申請格式,指的是一種三方通用的專利說明書格式。當申請者所提的專利說明書符合此一格式時, USPTO, JPO & EPO 均不得就此格式要求申請人做出任何修正。也就是說,以後申請人只需要提出一種說明書的撰寫格式,便可以通用於 USPTO, JPO & EPO 提出申請。

JPO & EPO 預計 2009 年初開始接收此種格式的申請案。 由於此一格式已經大致上符合 USPTO 的要求,因此已經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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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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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6 週二 200718:00
  • [專利新規範] 後 KSR 專利審查基準新規定 - post-KSR Examination Guidelines

USPTO 在日前針對最高法院判決 KSR 一案,發表了新的審查基準 (Examination Guidelines) ,並於 2007 年 10 月 10 號起,要求審查委員均須按照新的基準審理有關 35 USC 103 顯而易見性的核駁案件。

USPTO 在審查基準中表示,最高法院在 KSR 判決中,指出顯而易見性並不一定只有符合 TSM (teaching, suggestion, motivation) 的時候才可能存在。顯而易見性的審查應該回歸 Graham v. John Deere Co. 的判決,經過下列三個程序後,方可以判定是否存在顯而易見的問題:1) Determining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2) Ascertain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laimed invention and the prior art; and
3) Resolving the level of ordinar skill in the pertinent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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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7 週一 200718:00
  • [專利新規範] 新 37 CFR 之 Patentably Indistinct Claims 摘要

根據 37 CFR 1.78 (f) 的規定,兩件以上的申請案中,如果同時存在有 patentably indistinct claims (專利請求範圍缺乏可專利性之差異) 時,申請案只能有一案存續。其它申請案需併案或撤銷。

37 CFR 1.78 (f)(1) 要求申請人擁有 (commonly owned) 兩件以上申請案中,有符合下列情形者,須揭露給 USPTO :
1. 申請案中至少一發明人重複;以及
2.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或任合引用了先前案子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相差在兩個月內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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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4 週五 200709:19
  • [專利新規範] 新 37 CFR 之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ESD)

根據 37 CFR 1.265 & 1.75(b)(1) 的規定,超過 5 項獨立項,或是總項數超過 25 項 (5/25) 的申請案,都必須要提出"審查協助文件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ESD)"。

此項規定適用於在 2007 年 11 月 1 號前尚未收到 FAOM (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 的申請案。所以已經申請,但是尚未收到核駁通知的案子,如果有超過 5/25 都需要提出 ESD 。收到限制要求 (restriction requirement) 並不算收到 FAOM 。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原則上須包含下列幾項:1. 一份申明,申明本申請案已完成相關前案檢索,申明須包含:1) 檢索過的美國分類號;
2) 檢索日期;
3) 檢索的資料庫;
4) 檢索的邏輯和關鍵字;等等。
2. 一份 IDS,列出所有檢索到與本案相關的前案。
3. 列舉出每一篇前案中,出現對應本申請案專利範圍 (claims) 的每一個元件 (element) 的地方。
4. 詳細說明上述第 3 點中本案元件相對前案元件的可專利性。
5. 一個完整的說明,解釋本案每一個獨立項的發明點 (utility)。
6. 指出本案專利範圍每一個元件,對應說明書符合 35 USC 112 1 的每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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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三 200710:18
  • [專利新規範] 新 37 CFR 之延續案和分割案摘要

根據新的 37 CFR 1.78 & 1.114 ,在沒有另外提出請願 (petition) 的情況下,申請人得提出共兩次的延續案 (continuation) 或部分延續案 (CIP) ,以及一次的請求繼續審查 (RCE) 。如果想要申請更多的延續案、部分延續案獲請求繼續審查,則需另外提出請願書 (petition) ,說明新的修改、答辯理由或證據之所以無法在之前提出的理由。

延續案或 CIP 可以是來自母案、RCE或另外一個延續案或 CIP 。 RCE 亦可以來自母案和延續案或部分延續案。如果延續案一已經用掉了 RCE ,則延續案二將需要提出請願書才有機會使用 RCE 。

於 Aug. 21, 2007 之前申請的案子,在 Nov. 1, 2007 之後都可以至少再提出一次延續案或 CIP 而不用提出請願書,即使會超過兩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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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1 週五 200711:49
  • [智權新聞] 美國 USPTO 專利規費漲價

不是只有台灣物價漲漲漲,連美國專利局也於日前公佈,美國專利申請規費將於 Sept. 30, 2007 起漲價。小實體每項收費漲 USD 5 元,大實體則漲 USD 10 元。

這是繼之前公佈新的 37 CFR Rules 之後,再增加對申請人不利且會導致荷包失血的措施。看來申請美國專利對於獨立發明人和經費有限的小公司越來越難了。專利會不會成為圖利大企業的工具呢? 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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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1 週二 200722:45
  • [專利新規範] Continuation & RCE 將有次數限制,超過五個獨立項需要呈報額外的解釋 - 37 CFR revision

美國時間8月21號公佈新的 patent rules.

共 129 頁,我只稍微看了一下。等我有時間看過後,會再補充~

新的規定將於 Nov. 1, 2007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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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3 週五 200708:57
  • [專利新規範] 美日專利申請公路 & 美日電子優先權證交換機制

專利申請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是美國和日本從 2006 年 7 月開始試驗的一個 project 。內容大致上是說,若是一篇專利申請案在先申請的國家審查過程中,被認定至少有一個專利範圍是可以獲准的,則本專利申請案在另外一國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如此一來,可以縮短等待專利獲准的時間。

原本預計試驗期限是一年,當初就有約定必要時可以延長試驗期限一年。經過一年的試驗後,美日雙方覺得成效不錯,但顯然還不到已經可以正式實施的地步。因此,雙方同意再延長試驗期限半年,至 2008 年 1 月 3 日。

* 日本和英國最近也開始了類似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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