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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巴馬提名 USPTO 局長人選

美國總統歐巴馬於上週四 (6/18) 提名 David Kappos 接任懸缺已久的 USPTO 局長。

David Kappos 現職為 IBM 的副總及副法務長,專門負責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部分。 David Kappos 一直任職於 IBM ,最早是當電子工程師,後來改當專利律師,已經有超過 20 年的專利經驗。

實施電子核駁通知 (Electronic Offic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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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 原本在 2007 年 11 月 1 日後準備開始實施修正後的 37 CFR,但是遭到 TAFAS 在地方法院提告,並取得暫時禁制令而無法實施。請規範的部分請參考:

[專利新規範] 新 37 CFR 之延續案和分割案摘要
[專利新規範] 新 37 CFR 之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ESD)

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修正後的 37 CFR 違背專利法的精神,因此不可以實施 。請參考:號外!地方法院裁定 USPTO 新規定違法,不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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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去年底 USPTO 預計實施一連串新的規定 (rules) ,包含限制 RCE & 延續案的次數和專利範圍超項時需繳交檢索報告等等。後來由於 Tafas 一狀告進了東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而被頒發了初步禁制令而暫緩。

本案於今年農曆年節間在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於 4/1/2008 做出了判決,判定 USPTO 無權制定實質改變專利法規的規定。判決同時認定原本預計實施的新規定全部實質改變了現行的專利法規,因此新規定全數無效。

地方法院對"實質改變"的定義極廣:任何影響個人的權利及義務的改變

USPTO 不得實施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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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在美國時間 10 月 31 日頒布了對 USPTO 的初步禁制令 (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命令 USPTO 暫緩執行原訂於 11 月 1 日起生效的新規範,包含:延續案和 RCE 的次數限制、 5/25 專利範圍的項數限制,以及專利性缺乏差異性之申報和併案要求等,全部暫緩實施。

地方法院根據了初步禁制令的四個要件: 1) 原告勝訴的可能性; 2) 沒有禁制令所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3) 評量給予禁制令與否,所造成兩方困擾之平衡; 4) 公眾之利益。 評量後決定准予暫時禁制令。

初步禁制令之效力將於法院針對本案做出判決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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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IP Watchdog 指出,名為 Glaxo Smith Kline (GSK) 的公司委託律師在東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對 USPTO 提起訴訟,主張 USPTO 在今年 8 月 21 號公佈的新法規超越了 USPTO 的權限。

GSK 主張 USPTO 無權限制延續案的次數,亦無權規定超過 5 個獨立項或是 25 個總項時,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 ESD 報告。 GSK 表示,新規定違法且對其造成傷害 (harm) ,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協助 (relief) 。

GSK 在訴狀中指出, USPTO 制定法規的權限來自 35 USC 2 ,但新的法規明顯超過了 USPTO 的權限。

GSK 在訴狀中要求地方法院給予暫時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ve relief) ,指出這樣才符合 GSK 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 (public inter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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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聽網站於 2007 年 10 月 2 日公佈了平成 19 年 (2007)知的財產權 (IP) 制度說明會的內容。

在公佈的內容當中,除了有關法令修改的部分之外,也包含了一些值得對於有意結合智慧財產權與商業和研發策略的公司參考的資訊。例如:利用專利分析技術之動向,以及綜觀國際智權發展以了解國際情勢等。

利用專利分析技術之動向中,特許廳詳細的說明了分析的必要性、資料收集的概要、資料收集的方法、分析結果的範例,以及最後以"機器人"產業為例說明了分析的過程。報告中可以看出日本產業對專利權的注重,以及不同產業間的策略和發展。

綜觀國際智權發展以了解國際情勢中,特許廳則主要說明了日本和各國的專利局採取了哪些合作模式,以期改善專利申請的效率,例如日美和日英的專利申請公路,以及日本和美國、歐盟、韓國之間的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等。另外也提到日本和亞洲非洲等國的一些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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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在美國時間 9 月 7 日下午以 220 : 175 通過了專利法修正草案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其中,民主黨議員大多投贊成票,共和黨則大多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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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控告廣達侵害 LG 的相關專利。 Intel 向 LG 取得相關專利的授權,但是授權合約中註明授權範圍並不包含向 Intel 購買這些專利產品的客戶。而廣達被控侵權的產品是向 Intel 採購的。

一審地方法院裁定專利權耗盡, LG 不得再向 Intel 的客戶針對相同的專利產品收取權利金。 LG 上訴後, CAFC 撤回地方法院的判決,判定 LG 可以再向廣達等廠商收取權利金。

廣達向最高法院提出 writ of certiorari (按我) (調審令請求) ,請求最高法院審理本案。最高法院請 Solicitor General (副檢察長) 根據美國政府的立場,提出是否認為最高法院應該審理此案的建議。

經過大約四個月後,副檢察長在日前做出建議,建議最高法院應該審理此案。使此案邁向最高法院又前進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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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0 號剛剛被 CAFC 判定地方法院不具審理"確認之訴"管轄權的 Nucleonics Inc. 8 月 6 號發表新聞稿,申明將請求 CAFC 對本案進行 en banc 的審理。

Nucleonics 之前針對 Benitec 的美國專利 US5,573,099 提起無效和無法實施的確認之訴。在最高法院針對 Merck KGaA v. Integra Lifescience 做出判決後,由於 Benitec 已無指控 Nucleonics 侵權之依據而撤回對侵權的訴訟,地方法院因次判定對本案確認之訴沒有管轄權。經上訴後 CAFC 亦作出相同的判定。

根據 Federal Circuit Rule 35(b) 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時候,訴訟之一方可以請求 en banc 重審 (rehearing):

    a) 審查庭的判決和最高法院或審查庭所屬之法院之前的判決相衝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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