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時間8月21號公佈新的 patent rules.
共 129 頁,我只稍微看了一下。等我有時間看過後,會再補充~
新的規定將於 Nov. 1, 2007 生效。
簡單 summary:
1. Continuation & RCE: 以後新的申請案,Continuation/CIP 共可以有兩次,RCE 可以有一次。在多就必須要寫一個 petition ,解釋為什麼 amendment, arugment, or evidence 沒有辦法在之前提出。
2. Divisional: 如果是因為審查委員提出限制要求,則 divisional 本身不算一次 continuation,且一樣 Continuation/CIP 只能有兩次,RCE 一次。原本 divisional 必須在原案仍然 pending 的時候提出申請,現在改為只要原案的 continuation 仍在 pending 就仍然可以提出申請。
3. 以後只要獨立項超過 5 項,或是申請範圍總共超過 25 項,則申請人必須針對所有的 claims 提出檢索報告和分析比對(ESD),協助審查委員了解這些 claims 和前案的差別。
4. 以後如果有兩件以上的申請案中有 indistinct claims 和相同的 assignee ,則 PTO 會要求合成一個案件提出申請,或是 PTO 會自行將這些申請案當成一個來審理。
一點想法:
ESD 詳細的內容蠻恐怖的,申請人基本上得自己當審查委員,做完整的檢索和檢索報告,而且要求一堆。英文能力越來越重要了~ 不然就是千萬別超過 5/25 的 claim 項。
一個說明書中包含多個發明,先取得優先權日,再運用 continuation 來申請多個專利的做法,以後可能得避免。不過台灣企業很少這麼做 anyway~
以後向 BPAI 提出 appeal 的機會可能會增加,以避免太快把 RCE 用掉。
另外,台灣事務所需要提升撰稿 & 答辯的素質,降低使用到 RCE 的機會。現在這種重量不重質的時代,終將過去。而且 IDS 也快要有新的規定出現,英文不行的事務所,難活喔~
- Aug 21 Tue 2007 22:45
[專利新規範] Continuation & RCE 將有次數限制,超過五個獨立項需要呈報額外的解釋 - 37 CFR r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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