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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9/12
原告:L.B. Plastics, Inc. (上訴人)
被告:Amerimax Home Product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 US 6,463,700
相關規範: Literal infringement;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本案系爭專利 US 6,463,700 (‘700 專利) 在申請的時候,曾經被審查委員以顯而易見的理由核駁,申請人提出說明以及修改範圍後,取得專利。

‘700 專利是一種排水槽,主要由聚合物材質 (polymer) 的排水槽主體和有聚合物塗料 (polymer coated) 的保護層 (mesh layer) ,經由焊接(welding)的方式結合而成。前案已經接露將兩者在幾個點以焊接固合,所以本案修改後是將兩者完全焊死。

本案被告 Amerimax 的產品主要是將兩者用黏著 (adhesive) 的方式固定,原告 L.B. Plastics 控告 Amerimax 的產品 1) 直接侵害 & 2) 均等論侵害 ‘700 專利。地方法院在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按我) 判定沒有直接侵害也沒有均等論侵害, L.B. Plastics 不服,上訴至 CAFC 。

CAFC 審理後,針對直接侵害和均等論侵害,做出下列裁定:

直接侵害

欲判斷直接侵害,須從內部證據 (intrinsic) 和外部證據 (extrinsic) (Philips v. AWH Corp.) 來做解釋,看看焊接 (Welding) 是否包含黏著 (adhesive)。內部證據包含專利說明書和申請歷史 (prosecution history) 等,而外部證據則包含字典或專家證詞。
    內部證據:‘700 專利說明書中有關於 welding 的部分僅說明經由 weldiing,兩個物質會熔合 (fuse) 在一起,此外並未多做解釋。
    外部證據:字典對 welding 的解釋均包含將兩個物質熔化後結合在一起。
CAFC 認為黏著是將兩個物質透過第三種物質的力量固定在一起,和焊接裡將兩物質熔化後合成一體並不相同,因此 Amerimax 的產品未直接侵害。

均等論侵害

CAFC 表示根據判例,如果專利權人曾經在申請的過程中針對某個議題做過發言,則根據禁反言的原則,將不適用均等論。 ‘700 專利說明書中有提到,其他的結合方式: 1) 效果不好; 2) 價錢較高; 3) 較花時間; 4) 較花工夫。而黏著是一種習知的其他結合方式,因此一般技藝人士根據本案均會認知 ‘700 專利的焊接比黏著的方式要好。

因為 L.B. Plastics 已經表明其他結合方式的缺陷 (Damning evidence),因此不能回過頭來以均等論主張其他結合方式落入 ‘700 專利。

因此, CAFC 同意地方法院的判決,本案無侵害成立。


一點心得
1. 寫專利說明書的時候,該定義的就要定義清楚;
2. 寫專利說明書的時候,不要亂嫌其他的技術不好,只要寫自己的技術多好就夠了。

下載本案 (按我) : L.B. Plastics, Inc. v. Amerimax Home product (doing business as Gutter World), Fed. Ci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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