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客戶來找名律師...

"可以告訴我你如何收費嗎?" 客戶問。

"當然" 律師說:"每問三個問題,我收你一萬元。"

"這樣子是不是有點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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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8/13
原告:Nisus Corp
被告:Perma-Chink System
上訴人:Michael H. Teschner
相關規範: Motion to Intervene (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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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to Intervene

Normally, a lawsuit involves the plaintiffs (who bring the suit), and the defendants (whom the suit is brought against). Sometimes, a person who is not a party to a lawsuit in progress wants to become a party. Such a party must file a Motion to Intervene. Generally, to be admitted into the lawsuit, the intervenor must have an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original suit.

A motion to intervene in a case in Federal Court is addressed by Rule 24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It provides in part that:

(a) Intervention of Right. Upon timely application anyone shall be permitted to intervene in an action: (1) when a statut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fers an unconditional right to intervene; or (2) when the application claims an interest relating to the property or transaction which is the subject of the action and the applicant is so situated that the disposition of the action may as a practical matter impair or impede the applicant's ability to protect that interest, unless the applicant's interest is adequately represented by existing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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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8/8
原告:Boston Scientific Scimed (上訴人)
被告:Medtronic Vascular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 & 申請案: US application 08/461,402; US application 08/463,836; US 5,575,817
相關規範: Interference (35 USC 135(a)); 國外優先權 (35 USC 1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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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j.

Latin for "anew", which means starting over, as in a trial

http://dictionary.law.com/default2.asp?typed=de+novo&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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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0 號剛剛被 CAFC 判定地方法院不具審理"確認之訴"管轄權的 Nucleonics Inc. 8 月 6 號發表新聞稿,申明將請求 CAFC 對本案進行 en banc 的審理。

Nucleonics 之前針對 Benitec 的美國專利 US5,573,099 提起無效和無法實施的確認之訴。在最高法院針對 Merck KGaA v. Integra Lifescience 做出判決後,由於 Benitec 已無指控 Nucleonics 侵權之依據而撤回對侵權的訴訟,地方法院因次判定對本案確認之訴沒有管轄權。經上訴後 CAFC 亦作出相同的判定。

根據 Federal Circuit Rule 35(b) 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時候,訴訟之一方可以請求 en banc 重審 (rehearing):

    a) 審查庭的判決和最高法院或審查庭所屬之法院之前的判決相衝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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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8/3
原告:Sony Electronics, Mitsubishi Digital, Thomson Inc., JVC. (上訴人)
被告:Guardian Media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號: US 4,930,158 & US 4,930,160
相關規範: Declaratory Judgment Jurisdiction (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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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是美國和日本從 2006 年 7 月開始試驗的一個 project 。內容大致上是說,若是一篇專利申請案在先申請的國家審查過程中,被認定至少有一個專利範圍是可以獲准的,則本專利申請案在另外一國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如此一來,可以縮短等待專利獲准的時間。

原本預計試驗期限是一年,當初就有約定必要時可以延長試驗期限一年。經過一年的試驗後,美日雙方覺得成效不錯,但顯然還不到已經可以正式實施的地步。因此,雙方同意再延長試驗期限半年,至 2008 年 1 月 3 日。

* 日本和英國最近也開始了類似的機制。

另外,從 2007 年 7 月 28 日起,申請美國案主張日本優先權,或是申請日本案主張美國優先權均可不必再提供紙本的優先權證明了。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和日本特許廳 (JPO)已經建立了優先權證交換系統 (PDX**) ,可以在主張優先權的時後,自動向另一國取得優先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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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個問題,就是當一個發明,欲主張台灣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來申請美國專利的時候,台灣案和美國案的 Assignee (專利所有權人) 是否必須相同?

所謂優先權,簡單講是一種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只要申請人在申請台灣專利的一年內(新式樣為半年),申請美國專利,美國就視同美國的專利優先權日跟台灣的申請日是同一天。

優先權是需要主張的,而不是自然生效的。因為申請人不講,美國怎麼會知道這個申請案在台灣有對應的申請案存在呢?

專利申請人一般而言是發明人,但是發明人可以將他的發明和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或公司。而且,因為專利是屬國的,所以發明人可以將在台灣的專利申請權讓給 A 公司,在美國的專利申請權則讓給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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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剛開了事務所的年輕的律師,很努力的想要給客戶留下深刻的印象。

當他看到有一個人走進他辦公室的時候,他馬上拿起電話,對著話筒說:"很抱歉,但是我的案量實在太大了,我可能得要等到一個月以後才有機會來處理你的問題。我現在有事要忙,晚點再回電給你。"

掛上電話,年輕律師抬起頭來問著剛走進他辦公室的人說:"有什麼我能為你效勞的地方嗎?"

那人回答說:"沒有,我只是來幫你安裝電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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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透過代理人申請美國專利的時候,發明人/申請人需要簽署一份授權書,授權代理人在 USPTO (美國專利商標局)代理進行申請的業務。

如果發明人即是申請人的時候,發明人自然無須證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人。但如果申請人不是發明人的時候,申請人必須在每次指示代理人進行業務的同時,附上一份聲明書,聲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人。

有些時候,事務所會將聲明書結合於授權書當中,所以申請人只需要簽署一份文件,即可同時具有兩者的效力。有些時候,則會分成兩份文件,申請人兩份都需要簽署。但無論是合成一份或分開成兩份,聲明書都是必要的。所以,如果有發現,申請人並非發明人本人的時候,卻沒有一份符合 37 CFR 3.73(b) 規範的聲明書,則可能會導致授權書的效力產生問題,不可不注意。

此規範並非侷限於授權書的簽署,而是請求 USPTO 執行任何有關此專利申請案的動作時,申請人均必須提供此一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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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7/20
原告:Benitec (被上訴人)
被告:Nucleonics (上訴人)
系爭專利號: US5,573,099
相關規範: Declaratory Judgment Jurisdiction (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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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是一種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通常起因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認識不一致,因此發生爭議而至無法解決,此時便要求法院予以認定,以確定雙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這類訴訟並不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一旦法院作出判決,消除當事人之間爭議後,此案即告結束。
將確認之訴應用於「專利訴訟」時,通常會提出二種主要的主張:
1. 向法院請求宣告對方之專利權無效。
2. 即使對方專利有效,但原告公司本身的產品沒有侵犯到對方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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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會有人說:『我有專利,所以我可以賣*這個產品,而別人沒辦法告我侵害他的專利。』

聽起來很有道理,畢竟我既然有取得專利,那麼表示這個東西是我專屬的,我愛怎樣就怎樣,不是嗎?

殘念,事實並非如此。

專利是屬於一種"專屬排他權"。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說,我如果取得專利,那麼別人就不可以賣這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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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一名律師邊開著他的百萬BMW邊唱歌:"我愛我的BMW、我愛我的BMW...." 碰!太專心在欣賞他的BMW,他撞到了路旁的電線杆。

車子全毀,但律師奇蹟似的生還。他走下他那毀了的BMW,跪在旁邊哭喊:"我的BMW... 我的BMW..."

這時路旁有個好心人開車經過,看到了眼前的景象,急忙對著律師大喊:"先生先生!你在大量流血,喔,天啊!你的左手不見了!"

律師向自己左手的方向看去... 嚇了一大跳... 開始哭喊:"我的勞力士!我的勞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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