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CAFC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11/16
原告:Z4 Technologies, Inc. (被上訴人)
被告:Microsoft Corporation (上訴人)
系爭專利: US 6,044,471& US 6,785,825
相關規範: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JMOL); Anticipation; Jury instruction; Claim construction
Z4 Technologies Inc. (“Z4”) 擁有 US 6,044,471 (‘471 專利) 和 US 6,785,825 (‘825 專利) 兩篇美國專利。兩篇專利的內容主要和防止盜版軟體的方法有關。 其中, ‘825 專利主張 ‘471 專利的優先權日,且兩篇專利的說明書內容相同。
Z4 在有名的東德州地方法院對 Microsoft 提起了侵權的訴訟,並且遭陪審團判定惡意侵害成立,並裁定賠償美金 1.15 億。地方法院隨後根據惡意侵害在追加了美金 2500萬。 Microsoft 隨後向東德州地方法院提出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JMOL) ,但亦遭駁回。 Microsoft 隨後上訴至 CAFC 。
Microsoft 在上訴中主張下列幾點:
- 1) JMOL of Non-infringement;
2) JMOL of invalidity by anticipation;
3) Request for a new trial;
4) Damages based on foreign sales under 271(f)
- whether the facts and inferences point so strongly and overwhelmingly in favor of one party that the court concludes that reasonable jurors could not arrive at a contrary verdict.
- we must affirm unless there is no legally sufficient evidentiary basis for the jury’s verdict.
- an abuse of discretion or a misapprehension of the law by the district court.
- 1) The challenger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charge as a whole creates substantial and ineradicable doubt whether the jury has been properly guided in its deliberations.
2) Even if the jury instructions were erroneous, we will not reverse if we determine, based upon the entire record, that the challenged instruction could not have affected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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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侵權與是否達到專利目的沒什麼關係吧,而且preamble通常不會拿來作為限制,只要claim的步驟都有完成就可以了吧,不過條件式的步驟視其條件而定 2.如果對於product key有相當的保密程序的話,例如以貼紙遮住之類的,也差不多就相當於passwaord,不過我沒看過產品不知實際的做法
1. 是的,一般來講,是否侵權和專利的目的沒有直接關係。惟本案之中,"password" 和 "product key" 是否有差異,導致了其間的關係。所以我才說沒有 infringing mode of operation 的存在。 不過我還是修改了些內容,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感寫您的回覆。 2. 這則是看 Z4 的專利到底怎麼寫,來界定他說明書中的 password 是否可以涵蓋 product key , CAFC 認為可以,不過我初步看來不同意。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特別去定義什麼是password,畢竟那是非常常見常用的字,Z4也沒有別下定義.如果微軟的product key是像serial number一樣,未加任何保護措施,以我的意見那就不能算是password,否則如果有蓋上一層膜,那跟password有何兩樣. 此外,專利侵權不是結果論,claim的每一個步驟如果都對應到了,縱然沒達到降低盜版的目的,也使會出問題的. 比如說,我設計一個1G的處理器,你按照我的方法做,只能達到500M的速度,不能因為速度不夠快就說不侵權吧.
延續我的回答: Z4 的專利主要是透過使用者向網路管理員輸入可供註冊之 password ,透過這樣的方法,使用者即使複製了軟體,亦無法同時使用。透過這樣的方法,如您所提,可以降低,但無法阻絕軟體被人盜版使用。 Microsoft 的軟體,如 Microsoft Office 2007,有一個 product key, 使用者輸入後可以在一定時間內 (被控侵權產品為半年) 可以使用該軟體。惟 Microsoft 的軟體,第一,任何 product key 均可以啟動;第二,同一 product key 可以用於無限個該軟體上。 CAFC 認為,即便如此,當把一個 product key 用於一個軟體上時,等於 Z4 的專利。所以有上述"第一"或"第二"的 non-infringing mode of operation, 並不會導致 Microsoft 的產品不侵權。 我並無意主張產品無法達到專利的 intended purpose, 即等於無侵害。但我認為,在這裡因為使用者本來就不需要使用某特定 product 於某單一軟體上,只因為使用者大部分的時候會使用軟體內含的 product key 在該軟體上,則認為這樣的情況等於侵權, 因為如此並不符合 Z4 設定一個特定的 password 之用意,故我不同意 CAFC 對 password 的 claim construction。 也就是說,我並沒有主張產品需要達到專利之目的才侵權,而是主張此處的 claim construction 有問題。也因此,如果 Microsoft 確實侵權,在這裡的情況下,它必然會達到該專利之目的。既然沒有,則我認為此處無侵權可能。
1. Preamble 和專利目的也未必有關係吧?另外,實務上法院也是會參考 summary of invention 中的發明用途來認定侵權與否。 2. 在 claim construction 的實務上,任何字兩造都可以爭議,且字的定義是先看說明書如何定義(所謂定義亦非需特別針對字去下定義,而可以是由法院根據說明書的 context 來決定),才看字典或技藝人士如何定義。所以, password 在本案該如何認定,仍是可爭議的。 3. 專利侵權是不是結果論,如果每一個步驟都對應到指的是全要件則沒錯,但如果是均等論,則結果是需要列入考量的(F.W.R)。全要件全部對應到,結果卻不一樣,那麼則可能有 enablement 和 unenforcealbe 的問題。不過應該是要 case by case 來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我覺得您對password的定義太嚴了 Z4並未對password下定義 claim中也未限定password只能用於單一軟體或是一件軟體只能有一組password (雖然這是防止盜版的基本要求) 其實 由於Z4沒有在claim中使用only one 其保護範圍就包含了無法防止盜版的實施方法 由於Z4未對password下定義 因此其解釋方法就依一般人對password的認知而定 例如 我有hotmail的password 但是此password還可以使用msn 而且很多其他人的password也都可以使用hotmail及msn 你能因此說這些password就不算password了嗎 我想 password的定義應該與產品數量無關 而是跟取得的方式有關 只要取得的方法可以排除管理者之外的第三者也知道其內容 就可以稱之為password 我想這是一般人對password認知 所以重點在於使用者如何得到這組product key 如果是印在包裝上 大家都看得到 就不能算是password 反之 如果是購買之後拆封才看得到 應該就合乎一般人對於password的定義了
我想,Hotmail or MSN 並非購買的軟體,其 password 亦非由 MS 提供,和本案的 password 應該沒什麼關聯。 本案 MS & Z4 明顯在 password 上有所爭執,雖然定義 password 是法律問題,但是 product key 是否落入 password 則是 matter of fact ,本來就是兩造可以爭議的部分,您和我的看法本來就無需相同,且也無誰對誰錯的問題。
均等論侵權是element by element 所以也不能以最後的結果來論斷 除非在background中批評prior art 造成禁反言 不然我還沒看過單獨以summary of invention來限縮claim (不敢說沒有,但我還沒看到過) 本案把目的寫在preamble中了
扯遠了... 重點是,我是倒推 MS 無法達到 Z4 專利的目的,是因為有未侵權的 element 存在 (主觀地認為 password 和 product key 為不同之元件),且不存在 infringing mode of operation。 並不是因為 MS 沒有達到 Z4 專利的目的 --> 所以沒有侵權。 以上。
回應的起因只是因為誤解版主的意思 其他的就只是扯遠了 不過對claim的解讀不應侷限於實施例的範疇 product key跟password一不一樣 我不知道 因為我不知道微軟是怎麼處理product key 我的重點只在於 element的稱呼不重要 重要的是element的本質 還有 不應該用實施例來侷限claim的範圍
hotmail和msn雖然不是購買的軟體 claim中也沒限定軟體要如何取得 hotmail和msn的password的例子 只是說明有些非以防止盜版為目的的做法 也會落入claim的保護範圍中 (當然這不是好例子,只是用來說明軟體與密碼之間的關係而已) 雖然單一軟體產品只對應單一密碼 是z4本發明的精神 但是由其claim其實讀不到這個限制 所以我覺得版主對password的定義太嚴了 好了 就此打住
感謝 Robert 的分享。討論總是好事~ 可以讓大家更清楚的釐清一些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