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5/29
原告:Motionless Keyboard Company
被告:Microsoft, Nokia, and Saitek Iindustries
系爭專利號: US 5178477 and US 5332322 (係 US5178477 之 CIP)
相關法條: 35 USC 102(b)*
本案原告有兩篇和搖桿有關的專利,專利內容主要是一種符合人體工學設計之搖桿。原告 Motionless Keyboard 控告被告產品侵害其專利時,地方法院判 Microsoft 等被告無侵害,並以 Public Use 的原因判其專利無效。原告不服,因此提起上訴。CAFC 判決無侵害成立,但駁回專利無效的判決。
本專利在申請的 critical date** 之前,發明人曾經將本發明的搖桿展示給合夥人、多位可能買主、一位友人及一位測試人員看。被告在地方法院依據此一事實主張該專利在申請前已經公開,不應該授予專利。地方法院同意並判決該兩篇專利無效。
原告上訴,上訴法院發現,發明人在將本發明之搖桿展示給合夥人、多位可能買主及該位友人的時候,均未將本發明之搖桿連接至電腦上,也就是說當時本發明之搖桿是在未被使用的情形下被展示,故不構成公開的事實。
該位測試人員只有看過本發明之搖桿一次,但是是有連結於電腦,並實地操作過本發明之搖桿。該測試人員在操作當天(July 25, 1990)簽署了一份效期兩年NDA,效期達該兩篇專利的 critical date 之後,故亦不構成公開的事實。因此本發明沒有 public use 的問題,該兩篇專利維持有效。
* 35 USC 102(b) --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 cirtical date 為專利申請日前一年。US 5178477 為 June 6, 1990,US 5332322 為 January 1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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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對方展示過這個漏洞都找得出來, 真強!而辨稱搖桿"沒被使用",也夠厲害的。所以以後有產品若未使用而只是放著展示,就可以囉?
應該是取決於光看,是否能看出發明本身。
你好。我看了發明的claims,上面有寫「An ergonomic keyboard input device for the transmission of information by a human operator to an electronic system coupled with said device」又如你所言,展示時搖桿沒有接到電腦上,難道是這句話沒有辦法被看出呢?可是這樣子很奇怪耶@@..大家都知道搖桿就是用來接到另一種裝置上,應該是看或不看都知道的。 還是出在其他特徵當時看不出來?可是我看到claim中其他的特徵就是描述搖桿的外觀形狀,即使跟手部操作有關,我不太相信當時大家看到實沒有摸摸按按看呢?而不接到電腦也應該能感到這些特徵。
35 USC 102(b) 的要求是 public use, 這樣看來,只要沒有被使用,即使看的出來也不構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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