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IP Watchdog 指出,名為 Glaxo Smith Kline (GSK) 的公司委託律師在東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對 USPTO 提起訴訟,主張 USPTO 在今年 8 月 21 號公佈的新法規超越了 USPTO 的權限。
GSK 主張 USPTO 無權限制延續案的次數,亦無權規定超過 5 個獨立項或是 25 個總項時,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 ESD 報告。 GSK 表示,新規定違法且對其造成傷害 (harm) ,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協助 (relief) 。
GSK 在訴狀中指出, USPTO 制定法規的權限來自 35 USC 2 ,但新的法規明顯超過了 USPTO 的權限。
GSK 在訴狀中要求地方法院給予暫時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ve relief) ,指出這樣才符合 GSK 的利益和公眾的利益 (public interest) 。
由於新規定即將在今年 11 月 1 號生效, 地方法院是否會准予暫時禁制令,值得密切觀察。
訴狀全文下載 (按我) : IP Watch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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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州地院10月31日對USPTO的決定發出暫時禁制令了 不過USPTO會再上訴 詳情請參USPTO的網站 http://www.uspto.gov/index.html
請問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之間有什麽區別嗎? 從您的網站上學到了很多知識,非常感謝!
據我所知,通常會先在法院審理 preliminary injunction 的請求前,先要求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 Preliminary injunction 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TRO 則條件更寬鬆。 TRO 算是 Preliminary injunction 的前一個動作。 TRO 可以是 ex parte ,也就是不需要被告參與,即可以進行。 通常法院是在 issue TRO 後,才會讓雙方進行攻防,判斷是否要准予 preliminary injunction。也因此, TRO 的期限通常較短,是一個緊急性的暫時動作。 這樣的說明,正確性我不敢保證,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