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0 號剛剛被 CAFC 判定地方法院不具審理"確認之訴"管轄權的 Nucleonics Inc. 8 月 6 號發表新聞稿,申明將請求 CAFC 對本案進行 en banc 的審理。
- 8月 07 週二 200717:00
[智權新聞] Nucleonics 請求 CAFC 進行 en banc 審理
- 8月 06 週一 200710:45
[CAFC] 不需要有明確的訴訟威脅即可提起確認之訴 - Sony v. Guardian
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8/3
原告:Sony Electronics, Mitsubishi Digital, Thomson Inc., JVC. (上訴人)
被告:Guardian Media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號: US 4,930,158 & US 4,930,160
日期:2007/8/3
原告:Sony Electronics, Mitsubishi Digital, Thomson Inc., JVC. (上訴人)
被告:Guardian Media (被上訴人)
系爭專利號: US 4,930,158 & US 4,930,160
- 8月 03 週五 200708:57
[專利新規範] 美日專利申請公路 & 美日電子優先權證交換機制
專利申請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是美國和日本從 2006 年 7 月開始試驗的一個 project 。內容大致上是說,若是一篇專利申請案在先申請的國家審查過程中,被認定至少有一個專利範圍是可以獲准的,則本專利申請案在另外一國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如此一來,可以縮短等待專利獲准的時間。
原本預計試驗期限是一年,當初就有約定必要時可以延長試驗期限一年。經過一年的試驗後,美日雙方覺得成效不錯,但顯然還不到已經可以正式實施的地步。因此,雙方同意再延長試驗期限半年,至 2008 年 1 月 3 日。
* 日本和英國最近也開始了類似的機制。
原本預計試驗期限是一年,當初就有約定必要時可以延長試驗期限一年。經過一年的試驗後,美日雙方覺得成效不錯,但顯然還不到已經可以正式實施的地步。因此,雙方同意再延長試驗期限半年,至 2008 年 1 月 3 日。
* 日本和英國最近也開始了類似的機制。
- 8月 02 週四 200709:45
[美國專利法] 欲主張優先權,申請專利的所有權人是否必須相同?
最近碰到一個問題,就是當一個發明,欲主張台灣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來申請美國專利的時候,台灣案和美國案的 Assignee (專利所有權人) 是否必須相同?
所謂優先權,簡單講是一種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只要申請人在申請台灣專利的一年內(新式樣為半年),申請美國專利,美國就視同美國的專利優先權日跟台灣的申請日是同一天。
優先權是需要主張的,而不是自然生效的。因為申請人不講,美國怎麼會知道這個申請案在台灣有對應的申請案存在呢?
所謂優先權,簡單講是一種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只要申請人在申請台灣專利的一年內(新式樣為半年),申請美國專利,美國就視同美國的專利優先權日跟台灣的申請日是同一天。
優先權是需要主張的,而不是自然生效的。因為申請人不講,美國怎麼會知道這個申請案在台灣有對應的申請案存在呢?
- 8月 01 週三 200711:41
[律師笑話集] 打腫臉充胖子
一名剛開了事務所的年輕的律師,很努力的想要給客戶留下深刻的印象。
當他看到有一個人走進他辦公室的時候,他馬上拿起電話,對著話筒說:"很抱歉,但是我的案量實在太大了,我可能得要等到一個月以後才有機會來處理你的問題。我現在有事要忙,晚點再回電給你。"
掛上電話,年輕律師抬起頭來問著剛走進他辦公室的人說:"有什麼我能為你效勞的地方嗎?"
當他看到有一個人走進他辦公室的時候,他馬上拿起電話,對著話筒說:"很抱歉,但是我的案量實在太大了,我可能得要等到一個月以後才有機會來處理你的問題。我現在有事要忙,晚點再回電給你。"
掛上電話,年輕律師抬起頭來問著剛走進他辦公室的人說:"有什麼我能為你效勞的地方嗎?"
- 7月 30 週一 200711:12
[美國專利法] 要讓 USPTO 聽你的,請先證明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 - 37 CFR 3.73 (b)
當透過代理人申請美國專利的時候,發明人/申請人需要簽署一份授權書,授權代理人在 USPTO (美國專利商標局)代理進行申請的業務。
如果發明人即是申請人的時候,發明人自然無須證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人。但如果申請人不是發明人的時候,申請人必須在每次指示代理人進行業務的同時,附上一份聲明書,聲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人。
有些時候,事務所會將聲明書結合於授權書當中,所以申請人只需要簽署一份文件,即可同時具有兩者的效力。有些時候,則會分成兩份文件,申請人兩份都需要簽署。但無論是合成一份或分開成兩份,聲明書都是必要的。所以,如果有發現,申請人並非發明人本人的時候,卻沒有一份符合 37 CFR 3.73(b) 規範的聲明書,則可能會導致授權書的效力產生問題,不可不注意。
如果發明人即是申請人的時候,發明人自然無須證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人。但如果申請人不是發明人的時候,申請人必須在每次指示代理人進行業務的同時,附上一份聲明書,聲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案的所有權人。
有些時候,事務所會將聲明書結合於授權書當中,所以申請人只需要簽署一份文件,即可同時具有兩者的效力。有些時候,則會分成兩份文件,申請人兩份都需要簽署。但無論是合成一份或分開成兩份,聲明書都是必要的。所以,如果有發現,申請人並非發明人本人的時候,卻沒有一份符合 37 CFR 3.73(b) 規範的聲明書,則可能會導致授權書的效力產生問題,不可不注意。
- 7月 23 週一 200710:47
[CAFC] Declaratory Judgment Jurisdiction - Benitec v. Nucleonics
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Fed. Cir. 2007)
日期:2007/7/20
原告:Benitec (被上訴人)
被告:Nucleonics (上訴人)
系爭專利號: US5,573,099
日期:2007/7/20
原告:Benitec (被上訴人)
被告:Nucleonics (上訴人)
系爭專利號: US5,573,099
- 7月 23 週一 200710:43
[法律小辭典] Declaratory Judgment (確認之訴)
(一)何謂“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是一種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通常起因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認識不一致,因此發生爭議而至無法解決,此時便要求法院予以認定,以確定雙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這類訴訟並不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一旦法院作出判決,消除當事人之間爭議後,此案即告結束。
將確認之訴應用於「專利訴訟」時,通常會提出二種主要的主張:
1. 向法院請求宣告對方之專利權無效。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是一種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通常起因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認識不一致,因此發生爭議而至無法解決,此時便要求法院予以認定,以確定雙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這類訴訟並不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一旦法院作出判決,消除當事人之間爭議後,此案即告結束。
將確認之訴應用於「專利訴訟」時,通常會提出二種主要的主張:
1. 向法院請求宣告對方之專利權無效。
- 7月 20 週五 200709:14
[專利的迷思] 我有取得專利,所以只有我可以賣這個產品 - 專屬排他權
很多時候會有人說:『我有專利,所以我可以賣*這個產品,而別人沒辦法告我侵害他的專利。』
聽起來很有道理,畢竟我既然有取得專利,那麼表示這個東西是我專屬的,我愛怎樣就怎樣,不是嗎?
殘念,事實並非如此。
聽起來很有道理,畢竟我既然有取得專利,那麼表示這個東西是我專屬的,我愛怎樣就怎樣,不是嗎?
殘念,事實並非如此。
- 7月 18 週三 200710:37
[律師笑話集] 我的勞力士
某天一名律師邊開著他的百萬BMW邊唱歌:"我愛我的BMW、我愛我的BMW...." 碰!太專心在欣賞他的BMW,他撞到了路旁的電線杆。
車子全毀,但律師奇蹟似的生還。他走下他那毀了的BMW,跪在旁邊哭喊:"我的BMW... 我的BMW..."
這時路旁有個好心人開車經過,看到了眼前的景象,急忙對著律師大喊:"先生先生!你在大量流血,喔,天啊!你的左手不見了!"
車子全毀,但律師奇蹟似的生還。他走下他那毀了的BMW,跪在旁邊哭喊:"我的BMW... 我的BMW..."
這時路旁有個好心人開車經過,看到了眼前的景象,急忙對著律師大喊:"先生先生!你在大量流血,喔,天啊!你的左手不見了!"
